18 行政處分生效後,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處分當事人受其拘束。此即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存續力
(B)執行力
(C)確認效力
(D)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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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8), B(201), C(213), D(348), E(0) #683422
統計: A(4138), B(201), C(213), D(348), E(0) #683422
詳解 (共 6 筆)
#1013766
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據此規定,應予說明者有二:
(一)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不能依法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時,該處分即具有不可爭力,此即為形式上之存續力。
(二)行政處分雖拘束原處分機關,然原處分機關為維護公益或基於法律規定或於一定之要件下,得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使該行政處分失效。換言之,若行政處分之效力已無存續之必要,行政機關得予以撤銷或廢止
執行力:
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
「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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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246
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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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955
行政處分生效後,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處分當事人受其拘束。此即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 存續力✔️
(B) 執行力❌
(C) 確認效力❌
(D) 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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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012
請問何為存續力
還有c和a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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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292
(A) 存續力
- 形式存續力(形式確定力):行政處分具備不可爭性(不能再救濟了)
- 實質存續力(實質確定力):限制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廢棄該處分,只能在一定情況下才能事後撤銷或廢止
(B) 執行力
- 你不履行,行政機關可自行執行(依行政執行法)
(C) 確認效力
- 行政處分的理由所導出的事實及法律認定,對其他機關的拘束力
- 例如:有個行政處分,主文是自耕農證明,理由是購買土地與耕作類型(若此行政處分具確認效力的話,其理由會對其他機關產生拘束力)
- 但原則上是否定此種效力存在的(表示是不拘束其他機關的),除非法有明文規定
(D) 構成要件效力
- 若具備的話其他機關就不能審查該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
- 例如:
- 甲所得到的低收證明,其他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可質疑其低收證明的真實性
- 法務部要發律師證時,也不能質疑考選部所發的律師及格證書真實性
來源:上課筆記整理,如果有錯誤再麻煩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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