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何者非屬郵政法定義之郵件 ?
(A)小包
(B)瘖啞人文件
(C)盲人文件
(D)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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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6056), C(79), D(450), E(0) #1458219

詳解 (共 9 筆)

#2649554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 處所。 
二、 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 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六、 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 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 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 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 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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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944

郵政法第四條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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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949
第一章總則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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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912


修法後,郵件定義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四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交寄時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之文件。另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視同盲人文件。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 
十一、遞送:指文件或物品之收寄、封發、運輸、投遞。 
十二、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 
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十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十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十七、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十八、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九、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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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652
郵政法 第四條


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  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 

七、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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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575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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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098
 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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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086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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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120

三、 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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