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那一種存貨評價方法非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方法?
(A)個別辨別法
(B)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
(C)先進先出法
(D)毛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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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 C(81), D(240), E(0) #156048

詳解 (共 4 筆)

#232369
第 44 條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 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 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 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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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09
(C)選項的後進先出不是也非所得稅法第44條第2項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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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426
原本題目:2.下列那一種存貨評價方法非所...
(共 1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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