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 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依法應 於何時為之?
(A)裁判確定後 6 個月內
(B)裁判確定後 5 個月內
(C)裁判確定後 4 個月內
(D)裁判確定後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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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 C(1), D(293), E(0) #977549
統計: A(126), B(3), C(1), D(293), E(0) #977549
詳解 (共 1 筆)
#120951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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