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產生,係依據以下何種程序?
(A)由總統提名,經行政院長同意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C)由司法院大法官互相推舉產生
(D)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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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7687), C(551), D(35), E(0) #375038

詳解 (共 3 筆)

#478926
  • 立法院院長:立委互選。
  •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之(憲增第3條)。
  • 司法院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第5條)。
  • 考試院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第6條)。
  • 監察院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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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81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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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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