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期程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
(A)半個月
(B)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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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39), C(29), D(30), E(0) #165390
詳解 (共 1 筆)
| 名 稱 | 公務員服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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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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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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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 8 條 | |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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