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職務應當然停止之情事?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23), C(15), D(489), E(1) #165398

詳解 (共 3 筆)

#740476
公務員懲戒法 第3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是錯在 依
第 4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 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7
0
#3827876
D選項 公務員懲戒法 第 5 條 ...
(共 1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874865

64a94a6c74273.jpg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