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何者有誤?
(A)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B)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及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C)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D)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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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21), C(46), D(12), E(1) #165403

詳解 (共 3 筆)

#261867
 (B) 公服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
      僅限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在各職系之職務間
      其餘人員-須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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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75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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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00
公務員任用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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