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應下列那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A)初等考試
(B)高等考試
(C)普通考試
(D)薦任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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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18), C(58), D(117), E(0) #165413

詳解 (共 2 筆)

#261910
高等考試(含一級&二級&三級)、特種考試(甲等&乙等)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3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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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01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等考試之級考試或種考試之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職 等任用資格。 二、等考試之級考試或種考試之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職 等任用資格。 三、等考試之級考試或種考試之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種考試之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二、等考試或種考試之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 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 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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