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之處理,何者有誤?
(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B)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C)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D)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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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2), C(896), D(162), E(0) #165393

詳解 (共 6 筆)

#122115

第20條   必要時得通知被附懲戒人到場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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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 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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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63

參雜一個"得"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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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之處理,何者有誤?
(A) 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收受移送案件後,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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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法院(或過去的委員會)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這是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與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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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1. 在舊制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時期,審理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非「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通常是「得」通知,或由當事人聲請經許可)。

  2. 即便在現行「懲戒法院」體制下,雖然改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但若依據卷證資料已足認其違法失職情事,或有不適宜言詞辯論之情形,仍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

  3. 因此,絕對性的「應通知到場申辯」在描述上過於武斷,且不符合過去委員會時期的書面審理原則。

公務員懲戒法第 37

1   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2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3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D)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被付懲戒人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這是合法的訴訟防禦權利。

 

 

第 37 條 (通知申辯: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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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634
第 37 條
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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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84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7 條
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A),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B)。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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