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因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幾個月為限?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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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878), C(106), D(11), E(0) #165407
統計: A(253), B(878), C(106), D(11), E(0) #165407
詳解 (共 3 筆)
#26197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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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30
| 名 稱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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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 |||
| 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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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78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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