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其中薦任係指:
(A)第五至第九職等
(B)第六至第九職等
(C)第七至第十職等
(D)第六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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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81), C(5), D(3), E(0) #165415

詳解 (共 1 筆)

#740506

第五條(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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