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對於試用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敘述,何者有誤?
(A)曠職繼續達2日者
(B)曠職累積達3日者
(C)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D)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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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 C(46), D(385), E(1) #165421
統計: A(31), B(30), C(46), D(385), E(1) #165421
詳解 (共 3 筆)
#169182
《公務人員任用法》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一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
| 二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
| 三 |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
| 四 |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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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打了....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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