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包括公務人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稱為:
(A)職務
(B)職系
(C)職組
(D)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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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1), C(333), D(7), E(0) #165424
統計: A(23), B(71), C(333), D(7), E(0) #165424
詳解 (共 2 筆)
#510308
| 第 3 條 |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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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2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中有明定各名詞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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