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對於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敘述,何者有誤?
(A)自辭職書提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B)自停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C)自撤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D)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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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7), C(64), D(897), E(0) #165406

詳解 (共 3 筆)

#157083

任用法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

(有任期)任滿前一個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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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76
第 26-1 條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 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 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 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離職 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離職日止。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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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據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高雄市市長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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