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立法機關民意代表之費用支給標準應由下列何者定之?
(A)法律
(B)自治條例
(C)自律規則
(D)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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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0), B(594), C(112), D(98), E(0) #133326

詳解 (共 1 筆)

#11334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地制52: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1 條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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