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縣民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行使何種權利?
(A)創製權、複決權
(B)選舉權、罷免權
(C)自由權、受益權
(D)工作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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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66), C(2), D(3), E(0) #133327

詳解 (共 1 筆)

#7319153

憲法第 123 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題目問的是:縣民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行使何種權利?

我們將參政權(政權)分為兩類來記憶,這能幫助您快速解題:

對「人」的權利(人事權):

包含選舉與罷免。

就像公司股東選出或解雇執行長一樣。題目問的是「縣長(人)」,所以對應的是 (B) 選舉權、罷免權。

對「事」的權利(法規權):

包含創制(制定新法規)與複決(否決舊法規)。

這是針對「自治事項(事)」而行使的。如果您選了 (A),那題目應該問的是「縣民對於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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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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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權是人民「提出」新法案的權力,用於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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