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政制度旨在防止權力之濫權腐化。因此,憲政制度之建立係依據:
(A)分權制衡原則
(B)公民主權原則
(C)多數統治原則
(D)國會主權原則
統計: A(5312), B(501), C(13), D(57), E(0) #132369
詳解 (共 1 筆)
(1)人民主權原則。又 稱為國民主權或主權在民原則,一般的解釋是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為人民所有,來源於人民。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明確規定,“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 的同意”,“人民有權利改變或者廢除政府,以建立新的政府”。這肯定了人民是主權者。落實在制度上,人民主權意味着國家最高領導人、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産 生,人民具有廣泛的政治參與、溝通和諮詢權利。例如法國憲法就規定,人民必須履行下列職能:任命行使政治權力的人,直接參與某些政治決定,通過政黨和其他 團體參加政治生活。從憲法的觀點看,投票權是代議制民主的基本要素,是公民擁有的最重要的權利。
(2)法治原則。在 沒有法律統治的地方,就沒有憲法。一般認為,法治即法的統治,是指按照良法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治國理論、制度體系和運行 狀態。其核心內容是:法律必須是良法,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美國憲法之父們認為,憲法是法治的化身, 政府和社會可以被法律調整,而不服從變化多端的統治者的隨心所欲,掌權的人不應當超越法律之上。
(3)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早 在1784年,孟德斯鳩就在其《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為了避免權力被濫用和誤用,不僅要將權 力分開,使它們互有歸屬,還要讓劃分開的權力處在一種互相制衡的狀態。從制度上來說,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當由三個機關分別行使,三個機關也存 在一定的制衡關係,國家機關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的權利。美國的社會運行制度最好地體現了分權原則。一是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利、 道德文化權利的分離,二是國家機關內部的權力劃分,三是公民社會與宗教、大學、媒體的自治,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相分離,四是聯邦政府與各州的分權。分權不 是降低了政府的效率,而是提高了政府的行政執行力,減少了腐敗,避免了專制。
(4)保護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中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 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並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美國法律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包括: (1)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産。(2)平等保護的權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人種平等,男女平等,公 民社會地位平等。(3)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台灣地區學者許慶雄教授認為,除以上政治權利 外,人權還包括社會權(環境權、學習權、工作權)、受益權(裁判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等)、參政權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