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縣政府為推動全縣國民小學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政策,應召開何種會議,負責英語教學之審議、諮詢與協調等事宜?
(A)教師評審委員會
(B)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C)校務會議
(D)教育審議委員會
統計: A(114), B(38), C(386), D(2714), E(1) #118120
詳解 (共 5 筆)
教育基本法
| 第 10 條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
| 第 10 條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
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教師法
| 第 11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