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農會法第四十 六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又經依上開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 效力不受影響。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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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3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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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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