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當選無效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二審終結
(B)以行為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得提起再審之訴
(D)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者,應由第二高票遞補為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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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232), C(111), D(253), E(0) #1462420

詳解 (共 7 筆)

#2756848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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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338
一、當選無效之訴: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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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902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不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檢察官
(B)選舉委員會
(C)候選人
(D)選民 

答案:B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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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713
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後,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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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012
第 108 條 (管轄法院)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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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374

當選無效=該位候選人獲得0票--->把有票的其他人重新排名錄取

選舉無效=全體候選人獲得0票--->沒有分出勝負就需要再比一次

大約就是這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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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6763

公職選罷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但當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如已死亡,其遞補順序已不存在,應由得票數次高落選人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補充 自己筆記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 1/100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
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 1/10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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