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裁判,以行政處分應
否撤銷為據者,訴訟上應如何處理?
(A)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B)應於
給付訴訟中,合併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C)應於給付訴訟中,合併請求確認行政處
分無效
(D)應於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中,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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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7), C(18), D(19), E(0) #1532494
統計: A(164), B(67), C(18), D(19), E(0) #1532494
詳解 (共 4 筆)
#2611781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撒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非與行政處分有關>第八條
題目說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
所以不是用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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