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能見度受限制情況下,以下何者作法正確?
(A) 帆船應降帆減速
(B) 動力船舶保持原航速並備便主機
(C) 應以能維持舵效的最低速度航行
(D) 動力船舶需降速並保持主機可隨時緊急運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63), C(280), D(449), E(0) #3187320
統計: A(16), B(63), C(280), D(449), E(0) #3187320
詳解 (共 2 筆)
#6289504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節<船舶在能見度受限制時的措施>
第十九條
- 本條適用於航行在能見度受限制十隻水域或其附近而尚未能互見的船舶
- 各船應以適合當時環境能見度受限制情況下的安全速度行駛,動力船舶應將主機備便,以便可立即運轉本船
- 各船在遵守本章第一節規定時,應即研判是否可能形成逼近局面和(或)存在著碰撞危機。若是如此,應及早採取避讓行動,如果這種措施包括轉向,則應盡可能避免下列各項
- 除對被追越船外,對正橫前方的船舶朝左轉向
- 對正橫或正橫後方的船舶,朝之轉向
- 除確信已無碰撞危機外,當船舶聽到顯然來自正橫以前的他船霧號時,或者與正橫前方的他船不能避免逼近局面時,應將航速減到能維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時,應把船完全停住,而且無論如何,應極其謹慎地駕駛,直到碰撞危險過去為止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