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公司法」之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須經我國政府許可
(B)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C)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稱為子公司
(D)是否為外國公司,依負責人國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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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135), C(77), D(8), E(0) #3141358
統計: A(398), B(1135), C(77), D(8), E(0) #3141358
詳解 (共 2 筆)
#7311378
• (A) 錯誤:
根據現行《公司法》,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已由早期的「認許制」改為**「登記制」**。外國公司應經我國政府「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始得在境內營業,而非「許可」。
• (B) 正確:
根據《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這是法律上確定管轄權(如訴訟、文書送達)的重要依據。
• (C) 錯誤:
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稱為**「分公司」**。
•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人格,屬本公司的一部分。
• 子公司:具獨立法人人格,由母公司投資並具實質控制權。
• (D) 錯誤:
是否為外國公司,是依其**「設立登記地」**(準據法)來判定,而非依負責人的國籍。即便負責人是台灣人,只要公司是在美國登記設立,它就是外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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