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王先生原任某證券公司營業經理,因違規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處分,其同鄉老友郭女士邀他擔任南台投信公司業務經理,則其所受處分需滿幾年後始可擔任?
(A)永久不可擔任
(B)不受限制,隨時可擔任
(C)解除職務滿三年後始可擔任
(D)解除職務滿五年後始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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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4), C(2502), D(209), E(0) #2205058

詳解 (共 1 筆)

#4360094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十、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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