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股份有限公司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應於多少比例之董
事出席,並在董事會過半數同意後決議行之?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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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12), C(2235), D(23), E(0) #2342961
統計: A(51), B(312), C(2235), D(23), E(0) #2342961
詳解 (共 3 筆)
#4545362
第 235-1 條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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