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設址於臺南市西區之化粧品色素販賣業,擬變更許可執照之記載事項時,應向何機關辦理?
(A)臺南市政府建設局
(B)臺南市政府
(C)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D)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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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44), C(1), D(254), E(0) #346589
統計: A(3), B(1644), C(1), D(254), E(0) #346589
詳解 (共 3 筆)
#1231963
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化妝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使得營業
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記載如有變更或自行停業、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申請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
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應於停業其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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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62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5 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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