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民國 98 年的「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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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13), C(100), D(2), E(0) #362322
統計: A(19), B(513), C(100), D(2), E(0) #362322
詳解 (共 4 筆)
#452184
第47條(特教成效之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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