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非公務員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B)民間團體受委託管理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身體受損害者
(C)被害人為外國人,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
(D)管理機關已於開放之水域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得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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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7), C(45), D(1107), E(0) #3517609
統計: A(56), B(27), C(45), D(1107), E(0) #3517609
詳解 (共 4 筆)
#7327654
| A) | 非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因過失致人民受侵害 | ✅ 應賠償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視同公務員(國家賠償法第4條),其因執行職務過失造成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 (B) | 民間團體受委託管理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 | ✅ 應賠償 |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不因委託民間管理而免責(國家賠償法第3條)。 |
| (C) | 被害人為外國人,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 | ✅ 應賠償 | 此為互惠原則之規定。若該外國人本國對我國人民給予同等賠償權利,則該外國人亦得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5條)。 |
| (D) | 管理機關已於開放之水域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自願從事具危險性活動 | ❌ 不賠償 |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如已設置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自願從事具危險性活動,係因自己之冒險行為所致損害,管理機關無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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