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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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22), C(151), D(626), E(0) #3517617

詳解 (共 9 筆)

#6606283
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感謝摩友細心,讓此解答更加昇華)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錯誤
-->修正為: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二項】。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不完全正確
-->本題並無提到起訴前還是起訴後,所以是不完全正確的選項。

==>如果是起訴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如果是起訴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及修法理由: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法理由:  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錯誤
-->修正為: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3條第一項】。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

參考資料-植根法律網: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60040000001200-1121129&ShowType=Ref&FLNO=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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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235
答案: (D)   說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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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551
這題重點在理解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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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089
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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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7588
 X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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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7-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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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解釋

如果原告所請求的權利,是建立在雙方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上(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常常會有「我有義務給你什麼,你也有義務給我什麼」的情況。

例如:

  • A 賣東西給 B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

  • 但 A 也必須交付商品(交付商品即是 A 的對待給付)

✔ 本條規定的意思是:

A 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不可以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扣掉。

? 也就是:訴訟標的價額 = 原告所請求的全部價額,不得扣除原告自身的對待給付價值。

這是因為訴訟標的價額影響:

  • 訴訟費用

  • 管轄法院

  • 上訴利益等

因此法院要求以請求金額的全部計算。

✦ 第二項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情況:原告不只請求對方給付,也要求法院「確定」自己要給多少

假設: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A 的請求)

  • 同時 A 也請法院確定:自己應交付之商品價值為 60 萬(對待給付)

這是「反射性的」或「附帶的」請求,通常見於雙務契約糾紛中。

✔ 法律規定:

如果訴訟中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價額,訴訟標的價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也就是:

  • 比較 A 要 B 給的金額

  • 和 A 承認自己要給的價額

  • 取最高者算訴訟標的價額

✔ 例子:

給付內容 金額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 100 萬
原告承認自己要交付的商品價值 60 萬

→ 訴訟標的價額 = 100 萬(取較高者)

? 總結重點

條文部分 意義
原告的對待給付不得扣除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時,不能扣掉原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
兩邊都有價額時取最高者 若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額數 → 取最高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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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2409
想問B選項 :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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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民訴77 - 2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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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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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起訴前呢? 也一樣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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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題目沒有明確提到前後這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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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5641

(A)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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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727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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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716
  •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非法院認定時。

  • (B) 錯誤: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 (C) 錯誤:依同法第77條之3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

  • (D) 正確:依同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

案例
甲於 2024年1月 起訴,請求乙返還一棟房屋。該房屋在起訴時市價為 1,000萬元。訴訟進行中房價大漲,到 2024年12月法院審理時,市價已漲至 1,500萬元

正確作法
法院應以 起訴時(2024年1月) 的 1,000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非法院認定時的1,500萬元。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

案例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 200萬元,並附帶請求自借款到期日起算的利息 10萬元,以及違約金 5萬元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僅以 主請求(200萬元) 計算,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不併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00萬元,非215萬元。

例外注意
若利息、違約金是「獨立請求」而非附帶(例如:僅單獨請求利息而未請求本金),則需計算其價額。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案例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房屋,已付部分價款,但乙拒不交屋。甲起訴請求乙移轉房屋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為房屋市價 1,000萬元。但甲尚欠乙 200萬元 尾款未付。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仍以 1,000萬元 計算,不得扣除甲應付之尾款200萬元。因對待給付是原告取得權利所應付出的代價,不影響訴訟標的本身之價額。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案例
A、B、C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 1/3,土地總值 3,000萬元。A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A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
3,000萬元 × 1/3 = 1,000萬元

總結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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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法條依據 實例重點
(A) 民訴法 §77-1 Ⅱ 以 起訴時 市價為準
(B) 民訴法 §77-2 Ⅱ 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費用)不併算
(C) 民訴法 §77-3 Ⅰ 對待給付 不得扣除
(D) 民訴法 §77-11 分割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 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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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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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 民事訴訟法上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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