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統計: A(285), B(222), C(151), D(626), E(0) #3517617
詳解 (共 9 筆)
-->本題並無提到起訴前還是起訴後,所以是不完全正確的選項。
==>如果是起訴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如果是起訴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及修法理由: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法理由: 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參考資料-植根法律網: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60040000001200-1121129&ShowType=Ref&FLNO=77002
✦ 第一項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解釋
如果原告所請求的權利,是建立在雙方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上(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常常會有「我有義務給你什麼,你也有義務給我什麼」的情況。
例如:
-
A 賣東西給 B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
-
但 A 也必須交付商品(交付商品即是 A 的對待給付)
✔ 本條規定的意思是:
A 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不可以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扣掉。
? 也就是:訴訟標的價額 = 原告所請求的全部價額,不得扣除原告自身的對待給付價值。
這是因為訴訟標的價額影響:
-
訴訟費用
-
管轄法院
-
上訴利益等
因此法院要求以請求金額的全部計算。
✦ 第二項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情況:原告不只請求對方給付,也要求法院「確定」自己要給多少
假設: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A 的請求)
-
同時 A 也請法院確定:自己應交付之商品價值為 60 萬(對待給付)
這是「反射性的」或「附帶的」請求,通常見於雙務契約糾紛中。
✔ 法律規定:
如果訴訟中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價額,訴訟標的價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也就是:
-
比較 A 要 B 給的金額
-
和 A 承認自己要給的價額
-
取最高者算訴訟標的價額
✔ 例子:
| 給付內容 | 金額 |
|---|---|
|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 | 100 萬 |
| 原告承認自己要交付的商品價值 | 60 萬 |
→ 訴訟標的價額 = 100 萬(取較高者)
? 總結重點
| 條文部分 | 意義 |
|---|---|
| 原告的對待給付不得扣除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時,不能扣掉原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 |
| 兩邊都有價額時取最高者 | 若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額數 → 取最高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
(A)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非法院認定時。
-
(B) 錯誤: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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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依同法第77條之3第1項,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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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同法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
案例:
甲於 2024年1月 起訴,請求乙返還一棟房屋。該房屋在起訴時市價為 1,000萬元。訴訟進行中房價大漲,到 2024年12月法院審理時,市價已漲至 1,500萬元。
正確作法:
法院應以 起訴時(2024年1月) 的 1,000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非法院認定時的1,500萬元。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
案例: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 200萬元,並附帶請求自借款到期日起算的利息 10萬元,以及違約金 5萬元。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僅以 主請求(200萬元) 計算,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不併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00萬元,非215萬元。
例外注意:
若利息、違約金是「獨立請求」而非附帶(例如:僅單獨請求利息而未請求本金),則需計算其價額。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案例:
甲主張其向乙購買房屋,已付部分價款,但乙拒不交屋。甲起訴請求乙移轉房屋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為房屋市價 1,000萬元。但甲尚欠乙 200萬元 尾款未付。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仍以 1,000萬元 計算,不得扣除甲應付之尾款200萬元。因對待給付是原告取得權利所應付出的代價,不影響訴訟標的本身之價額。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案例:
A、B、C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 1/3,土地總值 3,000萬元。A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正確作法: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A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
3,000萬元 × 1/3 = 1,000萬元。
總結對照表
| 選項 | 法條依據 | 實例重點 |
|---|---|---|
| (A) | 民訴法 §77-1 Ⅱ | 以 起訴時 市價為準 |
| (B) | 民訴法 §77-2 Ⅱ | 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費用)不併算 |
| (C) | 民訴法 §77-3 Ⅰ | 對待給付 不得扣除 |
| (D) | 民訴法 §77-11 | 分割共有物: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 總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