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契約
(B)無償契約
(C)要物契約
(D)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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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105), C(575), D(108), E(0) #3517625
統計: A(460), B(105), C(575), D(108), E(0) #3517625
詳解 (共 6 筆)
#6601966
以下背起來.....
贈與契約
無償,雙方,契約,債權(負擔)等行為
不要物,諾成,非現實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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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430
答案:(C) 要物契約(錯誤)
以下是理由:
✔ 各選項解釋
(A) 債權契約 → 正確
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贈與人負贈與給付義務(民法第406條)。
(B) 無償契約 → 正確
贈與本質上就是「無償」,受贈人無須給付對價。
(C) 要物契約 → ❌ 錯誤
贈與不是要物契約!
民法明文規定,贈與屬於 諾成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民法第406條:「贈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此 不是要物契約。
(D) 諾成契約 → 正確
上面條文已說明,贈與「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完全符合諾成契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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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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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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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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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債權契約 ✅:贈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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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償契約 ✅:贈與人給付無對價,他方無庸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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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要物契約 ❌:現行民法第406條明定,贈與契約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故為諾成契約,非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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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諾成契約 ✅:雙方合意即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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