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B)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C)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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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199), C(145), D(296), E(0) #35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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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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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690
這題答案是 (A),說明如下: 法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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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761
A) 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 正確 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B)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 錯誤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得舉證證明其已盡選任監督之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免負賠償責任
(C) 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生損害,一律不負賠償責任 ❌ 錯誤 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應負賠償責任,並非一律不負責任。
(D)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時,被害人僅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 ❌ 錯誤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時,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但該機關賠償後得向該公務員求償。被害人仍係向機關請求賠償,但此為國家賠償之規定,選項表述中「僅得」雖未直接錯誤,然此為國賠制度設計,相較於(A)選項之絕對正確,且(D)未提及求償關係,但(A)為民法明確不得免責之規定,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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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302
民法§28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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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B:僱用人得舉證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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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9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若定作人下達的指示有過失,依然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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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6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1.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2.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若行為出於故意,則被害人可對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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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正確 ? 解釋:法人(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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