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職位之產生,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改變了憲法本文之規定?
(A)監察委員
(B)立法院院長
(C)司法院大法官
(D)行政院院長
統計: A(698), B(3209), C(680), D(968), E(0) #404529
詳解 (共 10 筆)
我想題目的意思是何種職位的產生方式沒有改變過,所以只要看何種職位的產生方式沒有出現在增修條文即可
(A)監察委員
原:憲法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新:增修第 7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立法院長
原:憲法第 66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C)司法院大法官
原:憲法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新:增修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行政院長
原: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新:增修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補充政務人員任命方式
國防部長->行政院長任命;參謀總長->總統直接任命。
※總統逕行任命--行政院長
※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審計長、檢察總長(思考兼審查)
1.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
2.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3.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4.最高法院檢察總長
一般學說認為基於五權分立「司法院正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一般通說為有任期的政務官,或是法制上的政務官」;另有一說認為上述人員屬於特任官,是介於政務官和事務官之間,不屬於政務官或事務官。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員。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但1.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下列何種職務的任命須經由立法院同意? (A)最高法院院長 (B)參謀總長 (C)監察院審計長 (D)行政院主計長答:C
| (增修)第 6 條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
(B)立法院院長(O;憲法本文)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 第 66 條 (立法院正副院長之產生)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20 下列何種職位之產生,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改變了憲法本文之規定?
(A)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依據相關規定選舉之改為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立法院院長
依據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尚無憲法增修條文排除其適用或限制等。中華民國立法院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修訂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立法院是否類似於國民大會擁有憲法最高指導原則之適用,憲法之絕對權(或謂對世權),等待時間來驗證。
(C)司法院大法官
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改為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D)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改為由總統任命之。
綜上所述,原本除考試院、司法院由監察院同意外,其餘二院皆屬立法院同意。經憲法增修條文除行政院逕行任命外,其餘三院皆總統提名,立法院任命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原來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