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A)處以怠金
(B)進入違規營業之場所
(C)收繳、註銷證照
(D)執行斷水、斷電、切斷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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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54), C(11), D(18), E(0) #627834

詳解 (共 2 筆)

#921195
行政執行法 28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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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55
同為 行政執行法28§
(A)28§I二.怠金 → 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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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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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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