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A 公司參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號誌工程招標,因未得標,高公局乃發還
其押標金。嗣因檢察官另案偵查發現 A 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分包商,高公局乃通知 A 公司:因貴公司
違法參與投標,請於期限內繳還已發還之押標金。A 公司不服,向高公局提出異議,未獲准變更,
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返還義務不存在
(B)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C)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D)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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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1228), C(701), D(429), E(19) #627843
統計: A(454), B(1228), C(701), D(429), E(19) #627843
詳解 (共 9 筆)
#921229
依最高行政法院第102年11月決議,政府採購法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以管制性不利處分作成,不具裁罰性. 廠商不服此一處分,依政府採購法,應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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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448
3F
A公司不是對通知提訴願,是對高公局的異議未獲准而訴願
A公司不是對通知提訴願,是對高公局的異議未獲准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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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471
(A)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
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
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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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751
站僕您好,由於本題已更正為複選題,再麻煩您於題目中提醒測驗者,並更改答題可複選的設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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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036
為何改成B也對?可以對"通知"提起訴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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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087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第29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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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41
考選部公布答案 B或C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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