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一般處分,下列何者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
(A)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B)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C)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D)一般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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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4), C(69), D(189), E(0) #627844
統計: A(44), B(64), C(69), D(189), E(0) #627844
詳解 (共 7 筆)
#921239
行政程序法: 92 II. 97. 100 II. 110 II
第 92 條 II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100 條 II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110 條 II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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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423
得不給予意見陳述的機會規定在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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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744
謝謝,那可以請問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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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519
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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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706
所以一般處分要給陳述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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