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違法行為人於繳納罰鍰後,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裁罰處分,行為人得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罰鍰之 消滅時效期間為:
(A) 2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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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86), C(304), D(1110), E(0) #627836

詳解 (共 4 筆)

#906031
行程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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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717

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

若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消滅時效為五年

若請求權人為人民 消滅時效為十年

本題請求權人為違法行為人,因此,消滅時效為十年。



p.s.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討論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本題行政機關既已自行撤銷裁罰處分,應不需討論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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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440
以為是用121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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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497
跟121條無關吧
121條是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主管機關行使撤銷的期縣
還有當事人的請求補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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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題是因為當事人繳納裁罰的金額後,主管機關職權撤銷。因此國家沒有任何法律上原因持有當事人的金錢,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依照131條。人民向機關請求,10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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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而論:本題也不是請求補償,是希望把繳的錢還回來。如果是補償,應該是要再更多金額。而且本題也說當事人是違法行為人,更沒有權利去要求補償,本文認為應該至多請求返還原本的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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