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雇主鼓勵女性受僱者參與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D)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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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23), C(103), D(42), E(0) #2965827
統計: A(28), B(423), C(103), D(42), E(0) #2965827
詳解 (共 3 筆)
#5565255
(A)第14條第1項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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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20條第1項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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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15條第1項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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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125
2024年已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選項ACD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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