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得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C)行政機關裁量違法者(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B)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A)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D)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20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得廢止授益處分之原因? (A)附負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