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須提交立法院追認
(B)立法院不同意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不影響緊急命令之效力
(C)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D)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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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145), D(11), E(0) #6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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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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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285
憲法增修條文第2 條 (總統、副總統)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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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642
緊急命令的發布及追認程序:
1.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立法院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表決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第1項)。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第2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1項規定處理(第3項)。」。
3.立法院僅得就緊急命令當否為決議,並得為部分追認
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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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3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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