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民事妨害名譽訴訟,法官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違憲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沒有違憲疑慮
(B)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其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才不牴觸比例原則
(C)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與言論自由無關
(D)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並非回復名譽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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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5), C(3), D(30), E(0) #690617

詳解 (共 4 筆)

#2826963
(A)涉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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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070
  •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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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667
111年憲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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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901

新見解(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強制道歉」違憲!

所以本題ABCD都錯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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