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有關民事妨害名譽訴訟,法官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違憲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沒有違憲疑慮
(B)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其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才不牴觸比例原則
(C)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與言論自由無關
(D)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並非回復名譽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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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2644), C(37), D(221), E(0) #350969
統計: A(239), B(2644), C(37), D(221), E(0) #350969
詳解 (共 3 筆)
#478337
釋字第 656 號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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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083
依111憲判字第2號,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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