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C)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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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65), C(2713), D(40), E(0) #1402063
統計: A(175), B(165), C(2713), D(40), E(0) #1402063
詳解 (共 10 筆)
#4213484
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
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
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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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056
速解:
普通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簡易程序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小額訴訟 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經兩造同意者、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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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282
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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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16
第 433-3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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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024
準備程序是不是沒有辯論呀?!
因為準備程序是為日後的言詞辯論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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