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證據調查程序由..-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BI 小一下 (2018/08/09)
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有所不同 簡式審判程序: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於起訴事實無爭執之情況下,簡化證據之調查,使明案得以速判,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 ( 引用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簡式審判程序介紹 ) 顧名思義,與通常審判程序,差別在於調查證據有無的部分。(一樣要開庭與言詞辯論) 簡易判決處刑: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看完整詳解 |
7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10/31)
第二審之審判,其由被告上訴,固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餘地 然審判長仍應踐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訊問被告對被訴事實(起訴事實或第一審判決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以決定適用何種審判程序以進行訴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履踐上開告知及聽取意見之程序後,如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時已非純屬審判長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故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並非審判長所得單獨決定處分 |
8F
|
9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3/07/14)
(A)第 163 條 聲請調查證據權(沒有被害人)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B)第 449-1 條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C)第 273-1 條 簡式審判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