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係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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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67), C(137), D(106), E(0) #1246425
統計: A(39), B(867), C(137), D(106), E(0) #1246425
詳解 (共 3 筆)
#1459355
「阻卻違法事由」之解釋:即使某行為已經符合刑法某條文的內容,但是如果同時也符合「負面的構成要件」的話,也不構成犯罪。
刑法設有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作「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共有五種。
一、依法令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出於依法行事的意思,而且行為也沒有逾越法令規定的內容者,就可以阻卻違法。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做的職務行為,如果不是明知命令是違法的,就可以阻卻違法。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上所做的必要、正當行為,就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來阻卻其違性。必須注意的是,所謂的「業務」,學說或實務上大都認為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業務,如果是違法的業務,就不能援引這條來阻卻違法了。
四、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在緊急、危險的情況下,基於人類的自衛本能,使用自己的力量從事必要的防衛,以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是受到允許的。
五、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同樣是在保護個人權利免受損害,但是兩者仍有所不同,因為緊急避難的對象並非違法侵害。
(參考資料:「法律與生活」一書 作者:施盈志 以下連結有更詳細的實例解釋:
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595&aklink)
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595&ak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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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560
公法也正經(公法業正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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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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