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將其產製之貨物予以報廢
(B)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C)營業人解散時所餘存之貨物
(D)營業人以其進口之貨物贈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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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 C(3), D(7), E(0) #2995272

詳解 (共 2 筆)

#5612285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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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534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A)營業人將其產製之貨物予以報廢 不視為銷售貨物。

選項解釋

  • (A)營業人將其產製之貨物予以報廢: 貨物報廢是指將無法使用或銷售的貨物進行銷毀或廢棄處理。由於貨物已失去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不視為銷售貨物。
  • (B)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營業人將原本用於銷售的貨物轉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因為此行為相當於將貨物從銷售環節轉移到自用環節,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
  • (C)營業人解散時所餘存之貨物: 營業人解散時,剩餘的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為這些貨物可以被清算或出售,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應視為銷售行為。
  • (D)營業人以其進口之貨物贈與員工: 營業人將進口貨物無償贈與他人,視為銷售貨物。因為此行為相當於將貨物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應視為一種銷售行為。

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總結

在上述四種情況中,只有貨物報廢不視為銷售貨物。其他三種情況,無論是轉為自用、解散時剩餘,還是贈與他人,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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