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之解釋,有關都市計畫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都市計畫之變更,均屬法規命令之變更
(B)都市計畫之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人民之權利者,則其性質即屬公法上之觀念通知
(C)個案性的都市計畫變更,只要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 均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D)都市計畫變更係行政契約之履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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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 C(204), D(6), E(0) #1608294

詳解 (共 5 筆)

#3654343

※行政計畫的性質,可以是以下幾種:

1.事實行為:例如:國家五年經濟計劃,並不具法律效力。

2.預算性質:經議會審議通過的形式意義法律。為僅安排政府各部門之收支及施政重點性質。

3.法規命令(或自治規章):對一般人民之權益發生效力,例如:都市計畫之公布、依區域計畫法擬定發佈區域計畫。

4.行政規則:僅對機關內部具有約束力,例如:公路法§4擬定經核定或備案公告之公路路線系統規劃

5.行政處分:例如:平均地權條例所為之土地重劃、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對人處分

6.行政處分的特別程序:行政計畫是一種「行政計畫裁決的確定程序」(行政程序法§164)。


※原則:都市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屬行政法規性質,非行政處分。

※例外: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其「具體項目」或個別項目變更,涉及特定人可以確定範圍之多數人時,則其性質為行政處分,並非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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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820
A.B/依據釋字第156號解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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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234

大法官釋字第156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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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057
解釋字號: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5年12月0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31469號
解釋爭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釋文: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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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911
用釋字716來解的話,a是不是也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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