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B)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
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C)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
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
(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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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669), C(2359), D(229), E(0) #3171519
統計: A(283), B(669), C(2359), D(229), E(0) #3171519
詳解 (共 7 筆)
#6194134
20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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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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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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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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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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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436
(A)
土地法 第68條1項: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B)
土地法 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C)
土地法 第70條2項: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D)
土地法 第71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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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140
土地法第70條第2項: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
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
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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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60
(C)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及地政機關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撥歸登記儲金
1.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2.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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