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對私有空地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規定照價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平均市價為準
(B)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或照價收買
(C)依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
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D)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
改建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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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2), B(174), C(639), D(184), E(0) #3171520
統計: A(2492), B(174), C(639), D(184), E(0) #3171520
詳解 (共 10 筆)
#6239444
(A)
平均地權條例 第31條3款:
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D)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1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C)
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2項: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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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0294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第 31 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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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153
(A)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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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981
平均地權條例§2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平均地權條例§31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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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64
(A) 規定照價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平均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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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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