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7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2/01/26)
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第 2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C)聲請... 查看完整內容 20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C)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原則上得撤回其聲請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 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筆錄。 前項以言詞所為之聲請撤回,如相對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D)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分別提起的數件聲請案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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